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2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原、被告曾经为恋爱关系。2020年1月13日原告向微信名为“凤姐”的微信转账2000元,1月29日转账500元,6月21日转账2000元,7月20日转账5000元,12月28日转账30元。2023年11月,原告向微信号为“×××09”的微信发送消息,要求被告偿还其17000元借款,但对方未予以回复。庭审中,原告陈述名为“凤姐”的微信为被告母亲,微信转账均是被告母亲向其提出
2、律师点评: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出具过任何借条或者欠条等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依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为转给被告。且根据原告自己陈述为转给被告母亲,但亦无法证实款项为转给原告母亲;本案已经经过了3年诉讼时效。
3、在开庭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注意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抓住对方陈述过程中产生的漏洞,本案就是原告在开庭过程中陈述了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我在开庭的时候马上提出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于是导致法院开庭后当庭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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